2011/11/10

放無薪假公司停業 須付資遣費、基本工資

放無薪假公司停業 須付資遣費、基本工資

中國時報【葉德正╱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三名科技公司員工,因經濟不景氣放了十六個月的無薪假,事後公司來信告知停業,三人認為此信代表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和無薪假工資,但公司卻以三人無薪假期間未提供勞動,加上其中二人無薪假期間又找新工作,視同自動離職拒付,三名員工憤而告上法院。
法官認為,企業因不景氣停業,須歸責雇主;公司未告知終止契約前,放無薪假的員工謀生另找新工作,不影響雙方契約關係,最後判公司須支付三人二六○多萬元的資遣費和無薪假間的基本工資。
板橋一家已停業的科技公司三名資深員工,九十七年間,因金融風暴,公司先減薪,再放無薪假。直到去年四月,公司寄了封信,內容提及公司停工超過一年,目前沒有復工條件,感到無限惆悵,會等資金解套再處理。
三名員工認為,公司寄來的信等於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依法應該支付他們資遣費,加上十六個月的無薪假,公司也須支付他們基本工資。
理期間,公司反駁,當時放無薪假時,是經員工同意,而且三名員工在無薪假期間未提供任何勞務,公司當然不需支付工資;而放無薪假期間,其中二人都已找到新工作,等同自動離職,當然不用資遣費。
板橋地院法官認為,因經濟不景氣,公司須減產或停工時,可經勞工協商同意後,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但對支領月薪的員工,仍不得少於基本工資的月薪。認為公司仍須支付三人這十六個月無薪假期間共廿七萬元基本工資。
板院也指出,公司未告知終止契約前,放無薪假的員工謀生另找新職,並不影響雙方契約關係,公司的信件等同終止契約,業者依法須給付遣散費,最後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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