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30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將推動修法改採「推定過失」責任,以減輕公司負責人過度負擔


金管會「造假」! 證交法唬爛翻修 財報不實賠大了

中國時報【楊毅╱台北報導】
政府修法又出現「烏龍」事件!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底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有關財報不實規定,修法後明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人均須負擔「絕對賠償」責任;但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踢爆,當年提案增訂該項條文的金管會在立法理由中雖宣稱,主要是參考美國和日本相關法令進行修法,但實際上卻疑似有「造假」之嫌,竟與美日規定完全相反、背道而馳。
現行《證交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財務報告及財務文件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不實情事,發行人、董事長及總經理等公司負責人,必須負擔「絕對賠償」責任。當初金管會在修法說明欄中還明確指出,該項修法精神是參考美國證券法第十一條、日本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等,對董事長和總經理均採「結果責任主義」,縱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也應負賠償責任。
不過,律師出身的李貴敏近日查證後卻赫然發現,美、日兩國原法律條文對董事長及總經理的責任,均僅採「推定過失」,而非「絕對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如果董、總能證明已善盡注意之責,真的不知或不可能知道財報有無虛偽或隱匿,則可免負賠償責任。
李貴敏表示,據她瞭解,當時因國內爆發博達案,金管會為遏止企業掏空倒閉歪風,才修法增訂了一個比國際還要嚴格的規範,「用意雖然良善,但用欺騙的方式不對」。她痛批,行政部門不應為讓法案過關,而造假修法理由欺騙立法院,「這是非常要不得的心態!」她將推動修法改採「推定過失」責任,以減輕其過度負擔
根據金管會日前回覆立委資料解釋,該項修法主要在保障投資人,適度減輕投資人的舉證責任,避免投資人求償無門;不過,金管會也坦承,美日有關財報虛偽或隱匿之規定,對董事長及總經理確實是採「推定過失」責任,而非「絕對賠償」責任,但考量我國證券市場以散戶為主,公司管理當局與投資人間對財務資訊內涵及取得,存在嚴重不對等關係,對投資人權益之保障須更為嚴謹,現行規定尚屬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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