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0

請育嬰假被惡整 勞工局重罰雇主


請育嬰假被惡整 勞工局重罰雇主

【台灣醒報記者劉彥萱台北報導】針對依法請育嬰假,卻遭到降薪,拒絕復職等待遇,勞委會即將嚴格處置,祭出重罰!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劉家鴻表示,凡因勞工請育嬰假而給予不利處分之雇主,將嚴格執法重罰,處雇主最低1萬最高10萬元罰金。
勞工局表示,日前某公司主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遭公司以重大過失為由降調非主管職,並於期滿後拒絕其復職,事後該主任向臺北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經由臺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討論後,依法給予該公司裁罰新臺幣2萬元
劉家鴻表示,此案例會遭罰兩萬元的原因是在於雇主給予勞工「不利的對待」及「不給予復職」。違約一項罰一萬,另外也會依情節是否重大而考量裁罰金額。
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指出,受雇者任職滿一年後,在每一子女年滿三歲前,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六個月到兩年。勞工局局長陳業鑫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目的,就是要保障受雇者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能對員工有任何不利處分、不得拒絕員工復職之申請。並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員工可以順利回到工作崗位。
此外,陳局長呼籲,近來年受理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訴案件中,仍以懷孕歧視、職場性騷擾、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遭拒等三種類型最多,雇主應善盡照顧員工的責任,別剝奪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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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罰 "新臺幣2萬元” 到底還有沒有良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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