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9

扁二次金改案 台最高檢察署決定不上訴

扁二次金改案 台最高檢察署決定不上訴

2011年11月03日 19:34    稿件来源:香港中國通訊社
  香港中通社11月3日電 台北消息:針對陳水扁家族等涉入的“二次金改案”,台灣高等法院上月二審判決陳水扁、吳淑珍等人貪污有罪,而扁女陳幸妤與多位金控業者協助洗錢則被判無罪。對此,台最高檢察署2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查無具體違背法令情形,且礙於速審法限制,決定全案不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上月13日二審“二次金改案”宣判大逆轉,高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遭起訴21名被告中,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從一審無罪改判有罪,判陳水扁18年徒刑,吳淑珍11年徒刑;其它扁家成員包括扁子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及扁前幕僚馬永成、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和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等人也分別被判刑;但是包括扁女陳幸妤和前金控業者蔡鎮宇、辜仲瑩等11名被告,則維持無罪判決。
  對此二審宣判結果,最高檢察署2日發出新聞稿指出,經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特偵組召開會議深入討論後決定,扁家成員和部分業者的有罪部分,因查無具體違背法令情形,認同高院判決;但是對陳幸妤與多位金控業者協助洗錢被判無罪部分,檢方雖不表贊同,但礙於速審法限制,明定檢方須在判決“違憲”等特殊情況下才能上訴,因此決定全案不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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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意思是說,被告可以多利用速審法 減輕罰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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