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1

周占春涉洩漏證人案 無罪定讞

2011-7-20
周占春涉洩漏證人案 無罪定讞〔記者楊國文、劉志原/台北報導〕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遭北檢起訴洩漏毒品案證人身分案,一審獲判無罪,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檢察官並未依證人保護法,將毒品案證人列為保護對象,證人身分即非秘密,也非禁止閱覽的對象,昨判周占春與書記官劉麗英均無罪,全案定讞。
有否針對性 周:不便揣測
對於獲判無罪確定的感想,周占春淡淡地說「檢察官行使公權力要很慎重」,記者追問他,此案是不是有針對性或政治目的,周占春說「不便揣測」。台北地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再對外回應。
北檢起訴指出,海巡署九十八年接獲檢舉指稱男子盧俊華在自宅種大麻,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但後來盧某找到檢舉人,並放話要「斃了你」。
檢察官認為,周核發搜索票時,剪開密封信封袋後,未將信封中檢舉人身分資料密封,盧的律師閱卷時,將名單影印外流,證人因此遭恐嚇,周及書記官劉麗英已涉及洩密罪,另外,律師則遭移送懲戒。
書記官劉麗英也無罪
法院審理時,周占春做無罪答辯認為,檢察官打擊犯罪要遵守法律,若認為本案檢舉人有保護必要,就要依證人保護法辦理,但本案沒有,因此他未將資料密封,未違法,劉麗英也堅稱清白。北院審理,認定周、劉兩人未涉洩密罪,均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但高檢署庭訊時,並未聲請調查證據,或傳訊證人,周占春、劉麗英仍堅稱未涉密,周並希望高院合議庭做出全國法院都能依循的公正判決。周的律師黃虹霞指出,此案是要求周占春法官扮演檢察官的角色,並不合理,周並未將檢舉人的身分洩漏出去,應還周一個公道。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該毒品案卷證內的真實姓名對照表,查無法律依據可限制被告、律師閱覽,並非禁止閱卷對象,也非「秘密」,檢方偵辦毒品案未聲請對證人保護,因此認定周、劉兩人未涉洩密罪,昨仍判兩人無罪定讞。
高等法院審理此案,今年六月卅日開庭審理後,昨天隨即判決周、劉兩人無罪。
周占春合議庭曾抽中扁所涉國務機要費案,並兩度裁定讓扁無保停止羈押,後因北院分案規定,併案給當時已審理國務機要費案一年多的蔡守訓合議庭,扁才遭羈押並判有罪,後來周又抽中扁所涉二次金改案,認定罪證不足,判扁無罪,對於檢方認為周占春涉及洩密而將他起訴,有法官質疑檢方是秋後算帳,檢方堅決否認。
周占春這一庭,日前也抽中特偵組起訴的前總統李登輝密帳案,但因受命法官林柏泓及何俏美九月都將調動,將由胡宗淦及葉力旗法官接手,審判長仍為周占春,全案預計最快九月開庭。

心得:
法律官員: 通通無罪~~皆大歡喜...^-^
鄉民: 那証人呢?
法律官員: 誰呀?

reference:

2010 12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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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過關!人審會將引進外部委員,司改會評50分

王鼎鈞

2011年6月14日 22:00


  • 延宕多時的法官法終於過關,為司法築起一道杜絕「恐龍法官」的防線。(圖/記者王鼎鈞攝)

記者王鼎鈞/台北報導

延宕多時的《法官法》在14日終於三讀通過,讓法院的自律機制有不官官相護的機會,也避免外界質疑監察院處理「恐龍法官」有高高舉起、輕輕放下之嫌。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堅持司法院「人審會」必須引進外部委員之下,國民黨終在最後一刻鬆手同意,讓司法改革向前跨進一步,但民間「司改會」只給了50分。

在《法官法》中,司法院「人事審查委員會」將納入外部委員,共有專家學者3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人選,送交司法院長遴聘。這3名專家學者對於法官的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及庭長延任事項等具有表決權;但對於調職等其餘事項僅可列席表示意見,並無表決權。

在法官評鑑委員會成員的部分,將由全國法官票選3名法官代表、全體檢察官票選1名檢察官、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再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律師3名,以及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的4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送交司法院長遴聘組成。同時,人民得以請求評鑑法官,評鑑項目標準需考量社會觀感。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對於修法結果稱,「不滿意,但尚可接受」,在於司法院應每3年至少完成1次法官全面評核,但「評核結果不公開」,只作為法官職務評定參考之用,且評核之標準、項目及方式,由司法院依法官評鑑委員會意見定之。而且人民依舊不可直接投訴法官。

《法官法》還規定,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得以書面請求司法機關或相關專業團體,並由其代表據以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至於評鑑實施的日期由公布後1年改為半年後施行。

同時,為回應各界關注考試進用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等疑慮,司法院必須開放法官進用來源,規劃逐年降低考試進用法官的比例,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轉(調)任法官。《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後,考試進用的比例需降為當年度需用法官總數之2成以下,並就執行成效提出報告。

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表示:「引進外力是希望讓客觀力量監督這些法官,而不是讓外面的黑手伸入法官的運作、伸入人審會的運作,所以就這一點,雖然我們讓步了,可是要請大家繼續監督這些外部委員。我們要的是好的外部委員,是可以讓人審會加分,可以讓它的獨立運作更好的委員,而不是讓外面黑手伸進來。」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則認為,《法官法》必須建立在透明還有引進他律的這兩個前提,可是從它來源的方式,沒有辦法脫離官方色彩,所以這樣的外部機制是半套的,透明也非常有限。《法官法》只有50分,隨時要補考。


原文網址: 法官法過關!人審會將引進外部委員,司改會評50分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14/91-2720318.htm#ixzz1TnR25Vak


 自由廣場
2011-6-17
保護法官法◎ 吳景欽
宜蘭地院陳姓法官,在審理一起性侵案件時,不僅未通知社工陪同出庭,且不讓被害人母親在法庭表達意見,甚而追問被害人遭性侵的過程,而逼使其心生自殺的念頭。如此行徑,司法院人審會竟以口頭警告了事,搖搖欲墜的司法威信,再次遭重擊。
在性侵害的案件裡,最重要的證據,當然在於行為人的體液,尤其是精液樣本,但由於性侵害案件的隱密性,往往無法由警察機關所主動探知,而必須藉由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檢舉,若再考量被害婦女所可能經歷的創傷後症候群,而面臨是否報案的痛苦抉擇時,欲在第一時間掌握證據,就有其困難。也因此,被害人的供述往往成為性侵害案件審理時,最重要且可能是唯一的證據。
為了防止被害人出庭接受詰問,而對其造成二次傷害,現行的性侵害防治法早已規定有多種的保護措施,不管在偵查或審判中,被害人的家屬或社工人員皆得在場陪同,並陳述意見,若為未成年人,地方主管機關甚至須派社工人員為陪同。同時,為了避免被害人直接面對被告,法院在審理時,可以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而法官對於可能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的詰問,如被害人過往的性經驗,都必須嚴格禁止,甚而在被害人的身心狀況無法為完整陳述時,法院可不傳喚被害人出庭,而直接以其於警局的筆錄為證據。凡此規定,其目的就是在防止被害人二次受害。
不過在陳姓法官審理此案時,不僅未通知社工人員到場,也不讓被害者的父母到場或陳述意見,甚而逼問被害人遭性侵的細節,如此荒誕不經的行徑,不僅使審判重心從被告轉向被害人,而形同是對被害女性的懲罰,更視法律於無物,已是嚴重的枉法審判,非口頭警告可了事。
甫通過的法官法,特設立評鑑委員會,期能建立客觀公正的法官淘汰機制,惟其組成,檢辯代表四人、律師三人,但關於四名公正人士,竟是由司法院為遴選,司法院長得直接、間接影響者竟達八人之多,何能期待公正?而如此的機制,竟被拿來當成是司改的里程碑,既可笑、又可悲。
(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原文網址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17/today-o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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