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16

保險公司不得以「事涉犯罪」而拒賠意外險

來源 :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1573,&article_category_id=1578&job_id=105087&article_id=45413
文 / 黃育杉【台灣法律網】


一名已婚男子因外遇事件,與婚外情女友談判分手時,被女友一刀刺死,這算不算意外死亡?因為男子所投保意外險的保險公司,認為他的死涉及「犯罪行為」而拒賠。
此案經受益人(男子的妻女)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仍應理賠,法官認為保險制度不在制裁犯罪,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死者妻女八百萬元。
林姓男子九十二年四月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八百萬元意外險,九十三年一月底他因為與外遇的陳姓女友談判分手的事,兩人因談的不甚愉快,為此拉扯;陳女一時氣憤,持刀刺入林男左胸,傷及心臟,當場死亡。
事後,林妻與兩名女兒以保險受益人身分,向保險公司要求給付八百萬元的意外傷亡保險金。保險公司卻主張林的死亡,是因「自己的犯罪行為」所致,並非「意外」,拒絕理賠。
法官認為,保險法中雖明定「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所致傷、亡,不予給付保險金」,在避免保險遭濫用而成為犯罪後盾,不在制裁犯罪,不應認解釋為凡有保險者,均不得有任何犯罪行為。林男子雖與陳女衝突,並意圖強制性交陳女,但後來已停止這些行為,才遭高女持刀刺死;且高女刑事責任上被認定是傷害致死,並非正當防衛,顯見蔡的死亡與他的犯罪行為之間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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