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6

黃世銘搶退 阻退條款仍躺在立院

涉貪或瀆職 一審有罪不受理退休申請
〔自由時報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身陷洩密案官司的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昨天退休後可領高額月退俸,由於洩密案二審宣判在即,法界指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公務員若涉貪或涉犯瀆職罪章,經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不受理退休申請,然此草案一○一年提出後,仍在立院朝野協商,不適用這次的黃世銘退休案。
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廿四條規定,公務人員只有在死亡、褫奪公權終身、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以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等四種情況下,才喪失領受退休金權利。此外,第廿一條規定,留職停薪、停職、休職等期間,或涉內亂、外患罪尚未判刑確定或不起訴處分尚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銓敘部才不受理退休申請。
依現行法,黃世銘經監察院兩度彈劾未過關,在職期間也沒遭去、免職或懲戒,並無不准退休的條件。有法界人士說,黃世銘所涉洩密等案,一審被判刑一年二月,得易科罰金,沒遭褫奪公權,推測就算二審判決有罪確定,通常情況下,刑度不會比一審重。
一名檢察官表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定,公務員將來退休後,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權利,直到服刑期滿才能恢復;此外,公務員在職期間,若涉嫌貪污罪或瀆職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即不得申辦退休。
不過黃世銘抓準時機,在判決尚未確定、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也未完成立法前,選在法官法退休新制上路首日申請退休,對他最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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