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2

從監察院糾正文看出窮忙族成因為政策產物


糾 正 案 文  
壹 、 被 糾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 教 育 部 。  
貳 、 案       由:近  10  年 來 我 國  GDP  成 長 逾  3  成,惟 失 業 率
偏 高 成 為 常 態 , 薪 資 水 準 與 經 濟 成 長 落 差
甚 大 ,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未 能 由 全 民 所 共 享
; 行 政 院 歷 來 對 於 創 造 就 業 之 相 關 議 題 ,
缺 乏 統 籌 擘 畫 , 亦 未 賦 與 各 部 會 應 有 的 責
任 ;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學 用 落 差 之 現 象 嚴 重 ,
青 年 族 群 及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者 失 業 率 有
明 顯 增 加 之 趨 勢 ; 教 育 部 在 大 學 科 系 設 置
之 政 策 方 向 , 未 能 結 合 經 濟 建 設 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 , 勇 於 主 導 ; 以 上 均 有 不 當 。  
參 、 事 實 與 理 由 :  
一 、近  10  年 來 我 國  GDP  成 長 逾  3  成 , 惟 失 業 率 偏 高 成 為
常 態,薪 資 水 準 與 經 濟 成 長 落 差 甚 大,多 數 上 班 族 實
質 薪 資 下 降,低 薪 之「 窮 忙 族 」不 斷 增 加,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未 能 由 全 民 所 共 享;行 政 院 歷 來 對 於 創 造 就 業
之 相 關 議 題,缺 乏 統 籌 擘 畫,亦 未 賦 與 各 部 會 應 有 的
責 任 , 顯 有 不 當 :  
(一  )近  10  年 來,我國 經 濟 成 長 逾  3  成,但失 業 率 偏 高 成
為 常 態 , 多 數 上 班 族 實 質 薪 資 下 降 , 且 低 薪  人 數 快
速 增 加 , 貧 富 差 距 拉 大 :  
1 、 我 國  GDP  與 受 雇 者 薪 資 之 間 , 原 為 全 民 共 享 經 濟
成 長 之 果 實 , 逐 漸 轉 變 為 落 差 擴 大 , 經 濟 雖  仍 有
成 長,實  質 薪 資 卻 呈 現 負 成 長:(圖 1-1、表 1-5)  
(1)依主計處資料,70 年台灣名目 GDP 為 2 兆 7,143
億元,80 年增加為 5 兆 7,357 億元,總計 70
年 代 名 目  GDP  增  加 逾 倍 , 扣 除 物 價 上 漲 因 素  後
, 平 均 每 年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8.0% , 工 業 及 服
務 業( 不 含 農 林 漁 牧 業,產值 占 整 體  GDP  逾  98
% ) , 受 雇 者 平 均 實 質 薪 資 每 年 成 長  7.4%  ,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可 謂 全 民 雨 露 均 霑 。 79-88  年
, 台 灣 平 均 每 年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6.3% , 受 雇
者 實 質 平 均 薪 資 增 加 率 為  3.8%,GDP  與 受 雇  者
薪 資 之 間 , 逐 漸 有 脫 勾 現 象 , 但 至 少 仍 維 持  正
相 關 。 惟 進 入  90  年 代 之 後 , 台 灣  89  年  GDP 為
9 兆 7,312 億元,98 年 GDP 為 12 兆 8,189 億元
,名 目 上 經 濟 成 長 逾  3  成 以 上;10  年  來(  89-98
年 ) 平 均 每 年 實 質 經 濟 成 長 率 約  3.4% , 但 實
質 平 均 每 年 薪 資 卻 呈 現 負 成 長 -0.6%  , 每 月  實
質平均薪資由 89 年 43,564 元,降至 98 年的
40,371 元,99 年雖略回升至 42,122 元,惟已
明 顯 可 見  GDP  與  受 雇 者 薪 資 之 間 嚴 重 脫 勾 。  據
99  年  2  月 商 業 週 刊 報 導 :「 台 灣 全 體 民 間 企 業
受 雇 者 ( 工 業 與 服 務 業 ) 平 均 月 薪 為  4.3  萬  元
,相  較 於  88  年,10  年 薪 資 略 成 長  5.4%;扣除
物 價 後 的 實 質 薪 資,10  年 來 不 增 反 減,變  -4.3
%,雇 用 人 數 超 過  5  萬 人 的  31  個 主 要 行 業 中 ,
近  8  成 實 質 薪 水 呈 現 倒 退 現 象。」(圖  1-2、表
3-5、表 5-5) 
(2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下 稱 主 計 處 )99  年 底 調 查 顯 示
:國內 1,046 萬個就業者中,有 806 萬是受僱
者,這 些 受 僱 者 平 均 每 月 收 入  34,431  元(收 入
是 包 含 薪 資 、 加 班 費 、 佣 金 、 獎 金 等 經 常 性  收
入 ),其中 359.7 萬人,佔受雇人數的 45%,
月 薪 不 到  3  萬元 。 金 融 海 嘯 前 , 94  年  ~97  年  間
低 於  2  萬  元 的 受 僱 人 數 約 為  80  萬 ~85  萬 人,但
98、99  年  低 於  2  萬 元 者 已 衝 高 到  106.2  萬 人  及
103.8 萬人。 
(3  )以  職 業 別 及 教 育 程 度 區 分 , 批 發 及 零 售 業 、  住
宿 及 餐 飲 業 、 支 援 服 務 業 、 藝 術 、 娛 樂 及 休  閒
服 務 業 與 其 他 服 務 業 , 均 有 逾 半 之 受 雇 者 月  收
入未達 3 萬元,尤以住宿及餐飲業之 75.9%最
高 ; 教 育 程 度 為 國 中 及 以 下 之 受 雇 者 月 收 入  未
達 3 萬元有 64.57%,高中(職)為 56.39%,
大 專 及 以 上 亦 有  29.98%  。  
2 、 我 國 失 業 率 在  90  年 以 後 居 高 不 下 : 89  年 以 前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多 在  5.8% 以 上 , 失 業 率 則 均 在  3
% 以 下 ( 89  年 為  2.99%  , 平 均 失 業 人 數  29.3  萬
人 ), 90  年 因 網 路 泡 沫 , 使 當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負 數,90  年 度 失 業 率 快 速 上 升 至  4.57%,平  均 失
業 人 數  45  萬人,此 後 失 業 率 一 直 未 跌 回  3.9% 以
內,失 業 人 數 均 逾  40  萬  人。98  年 更 因 金 融 海 嘯 、
創下失業率 5.85%、平均失業人數 63.9 萬人之
歷 年 最 高 , 後 隨 景 氣 回 升 , 100  年  2  月  底 失 業 率
降為 4.69%(表 1-2)。 
3 、 非 典 型 就 業 者 人 數 快 速 增 加 , 平 均 薪 資 水 準  普 遍
偏 低 : 依 主 計 處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資 料 顯 示 , 非  典 型
就 業 者 人 數 ( 包 括 部 分 時 間 工 作 者 、 臨 時 性  或 人
力 派 遣 工 作 ),自 95 年度 24.9 萬人快速增加至
98 年的 68.7 萬人,99 年再增至 72.3 萬人(表
5-3)。 非 典 型 就 業 者 者 平 均 月 薪 低 於 正 職 人  員 ,
且 其 差 距 有 逐 年 擴 大 之 趨 勢 , 如 部 分 工 時 者  94
年度平均每月收入 19,970 元,98 年僅有 12,886
元,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 97 年 20,020 元降至
98 年的 17,889 元(表 5-4)。且各 業 別 差 距 甚 大,
但 普 遍 低 於 正 職 人 員 , 如 製 造 業 派 遣 勞 工 的  平 均
薪 資 是 正 職 勞 工 的  91.9%,算  是 高 的,低者 如 電
話 客 服 人 員,薪 水 只 有 正 職 者 的  46.4%。派 遣 工
作 原 是 臨 時 性 工 作 , 希 望 讓 企 業 可 以 彈 性 運  用 人
力 , 但 部 分 企 業 卻 當 成 長 期 人 力 在 使 用 , 甚  至 在
政 府 機 構 亦 不 例 外 , 公 私 部 門 均 存 在 濫 用 的 情
形 , 不 僅 扭 曲 了 派 遣 的 原 意 , 也 拖 累 整 體 受  雇 者
薪 資 水 準 的 下 降 。  
4 、 所 得 分 配 不 均 , M  型化 社 會 之 現 象 有 惡 化 趨 勢 :  
(1  )「  M  型社 會 」 係 指 所 得 階 層 的 分 布 往 低 層 階  級
和 上 層 階 級 兩 邊 移 動 , 所 得 分 配 呈 現 左 右 兩  端
高 峰,而  中 產 階 級 代 表 的 中 間 人 口 卻 減 少 之「  M
」 型 現 象 。 我 國 歷 年 來 所 得 分 布 呈 現 右 偏 型  態
,尚  難 稱 為「 M  型 社 會 」,但所 得 分 配  5  等分 位
差 距 倍 數 , 雖 仍 遠 低 於 美 國 、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
略高於日本、南韓,卻已由 80 年之 4.97 倍提
高至 98 年之 6.34 倍;另依「吉尼係數」(判斷
收 入 分 配 公 平 程 度 的 指 標 , 介 於  0  和  1  之 間  ,
數 值 愈 大 表 示 分 配 愈 不 公 平 ),我  國 歷 年 吉 尼 係
數 雖 低 於 國 際 警 戒 線  0.4, 惟 從  80  年 之  0.308
升高至 98 年之 0.345(表 1-1)。以  上 均 顯 示 所
得 分 配 有 惡 化 之 趨 勢 。  
(2  )依  據 主 計 處 資 料 , 在 課 稅 、 社 福 支 出 發 放 前  ,
98  年 度 最 低 所 得 組 的 家 庭 每 戶「 原 始 所 得 」為
22.2 萬元,創下 81 年以來的新低,而最高所
得組為 182.5 萬元,兩者差距為 8.22 倍,則創
下 史 上 新 高 ( 表  1-4) 。 99  年  度 因 景 氣 快 速  回
溫,但 依 據 主 計 處  99  年  8  月公 佈「 家 庭 收 支 調
查 報 告 」 顯 示 : 最 高 收 入 階 層  5%的 家 庭 平  均
收 入 為  450  萬 餘 元 新 台 幣 , 最 低  5%  平 均 收 入
只 有  6.8  萬 元 , 相 差  66  倍 , 有 關 數 字 在  87  年
時 僅 相 差  32  倍 。  
(二  )我  國 之 「 歐 肯 係 數 」 約  0.1,  經 濟 成 長 率 上 升 , 對
於 降 低 失 業 率 的 貢 獻 程 度 有 限 , 且 低 於 先 進  國 家 及
貿 易 競 爭 對 手 國 ; 因 此 , 我 國 僅 靠 經 濟 成 長  率 之 提
升 , 難 以 有 效 降 低 失 業 率 :  
1、歐肯係數(Okun's coefficient)係指一國經濟
成 長 率 與 失 業 率 之 間 的 比 例 關 係 。 依 主 計 處  99
年 發 布 關 於 「 台 灣 經 濟 成 長 與 失 業 間 的 關 聯  性 」
之 研 究 , 估 計 自  90  年 第 一 季 到  99  年 第 二 季 台  灣
的歐肯係數介於 0.10-0.16 之間,亦即台灣經濟
成長 1%,長期累積只能降低失業率 0.10~0.16
% 。 此 數 據 不 但 低 於 美 、 德 、 英 等 先 進 國 家 (  97
年第 1 季分別約 0.40、0.39 及 0.52),也低於
南 韓 、 香 港 及 新 加 坡 ( 分 別 為  0.35 、 0.23  及
0.17)。(圖 1-3) 
2、依表 1-2、1-3,我國 99 年度失業率 5.21%,相
較於 98 年度失業率 5.85%,降低 0.64%;而 99
年 度 經 濟 成 長 率  10.82%  , 顯 示 經 濟 成 長 每 增 加
1%  , 對 應 於 失 業 率 之 歐 肯 係 數 為  0.06, 惟 若 考
量 遞 延 效 果 ( 經 濟 成 長 先 變 動 , 就 業 情 形 落 後 變
動 ), 100  年  2  月 失 業 率 為  4.69% , 較  98  年 度 平
均失業率降幅為 1.16%,歐肯係數約為 0.107,
此 亦 印 證 前 述 主 計 處 之 研 究 結 論 :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對 於 失 業 率 之 貢 獻 , 相 當 有 限 。 且  99  年 度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率 高 達  10.82% , 係 因 比 較 基 期 偏
低 , 期 待 以 後 要 持 如 此 高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 顯 有 相
當 困 難 , 欲 藉 提 高 經 濟 成 長 而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 更
不 切 實 際 。  
3 、綜 上 , 經 濟 成 長 與 失 業 率 的 變 化 固 然 具 有 正  相
關,惟 經 濟 成 長 率 的 提 高 對 於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效  果
有 限,所  謂「只 要 促 進 經 濟 繁 榮 就 能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 實 為 與 事 實 不 符 之 迷 思 。  
(三  )高  科 技 產 業 雖 然 產 值 高,但創 造 之 就 業 機 會 有 限,只
發 展 高 科 技 產 業 , 不 足 以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  
1 、 依 經 建 會 資 料 顯 示 , 我 國 就 業 者 以 服 務 業 比  例 最
高 ( 98  年  為  58.87% ) (表  4-2),  惟 民 間 投 資 近
年 來 約 有  60% ~70% 集 中 於 電 子 科 技 產 業 , 使  產
業 結 構 與 出 口 結 構 註 定 向 電 子 業 傾 斜 。 另 依  95
年 的 工 商 普 查 結 果 , 科 技 業 每 投 入  1  億  元 的 資 本
只 能 創 造  6.4  個 就 業 機 會 , 而 傳 統 產 業 同 樣 投 入
1  億 元 卻 可 以 創 造  16.0  個 就 業 機 會,顯 示 科 技 產
業 之 投 資 對 於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之 效 果 有 限 , 導  致 我
國 的 勞 動 市 場 就 業 機 會 不 足 , 而 有 失 業 率 漸  增 之
趨 勢 。 由 以 上 數 據 顯 示 , 台 灣 過 度 向 科 技 產  業 傾
斜 , 不 利 於 就 業 機 會 之 創 造 實 非 偶 然 , 亦 印  證 前
述 「 歐 肯 係 數 」 偏 低 之 事 實 。  
2 、 89  年 至  98  年 該 產 業 生 產 值 占 製 造 業 比 重 介 於
31.94%至 36.1%之間,從業人員平均薪資,除
90 年因網路泡沫化致其每月薪資(39,866 元)低
於 傳 統 產 業 外 ( 40,130  元  ), 其 餘 各 年 高 於 傳  產
4.6%(91 年)至 15.3%( 96  年 )之間。依表 4 - 2 1
「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製 造 業 產 值 及 受 雇 員 工 人 數  統 計
表 」,86-93  年 高 科 技 產 業 每 受 雇 員 工 產 值 均 大 於
製造業,其中 89 年約高出 21.4%;惟 94 年趨近
相 等,自  95  年 起 更 發 生 逆 轉,製  造 業 每 受 雇 員 工
產 值 反 而 大 於 高 科 技 產 業,迄  97  年製 造 業 已 高 於
高 科 技 產 業  10%;顯示 所 謂 高 科 技 產 業 與 製 造 業
之 相 對 生 產 力 發 生 質 的 變 化 , 在 員 工 產 值 方  面 ,
高 科 技 產 業 優 勢 不 再 。  
3 、 我 國 與 南 韓 均 為 出 口 導 向 之 國 家 , 惟 南 韓 主  要 產
業 占 出 口 值 之 比 重 相 當 平 均 , 如 半 導 體 及 面  板 約
占 其 出 口 比 重  15%,船  舶、汽 車、手  機 及 電 腦 家
電 分 占 出 口 比 重  11%、7%及  9%,另 外 石 化 業 亦
占 相 當 份 量 ; 反 觀 台 灣 同 期 間 半 導 體 及 面 板  占 出
口 比 重 已 達  30%  , 加 上 資 通 訊 產 品 已 達  40%  。
相 較 南 韓 均 衡 的 發 展 , 我 國 產 業 結 構 可 謂 嚴  重 失
衡 , 以 出 口 導 向 為 主 的 科 技 業 , 易 受 國 際 間  景 氣
波 動 影 響 , 使 台 灣 在 面 臨 國 際 經 濟 動 盪 時 (  例 如
網 路 泡 沫 及 金 融 海 嘯 ),科技 業 因 訂 單 遽 失 而 最 先
遭 受 衝 擊 。 在 景 氣 好 轉 時 , 又 因 歐 肯 係 數 甚  低 ,
經 濟 成 長 能 降 低 的 失 業 率 有 限 , 不 但 遠 低 於  歐 美
先 進 國 家 , 也 低 於 主 要 貿 易 競 爭 對 手 國 南 韓 。  
4 、 我 國 實 施 近  50  年 的 獎 勵 投 資 及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皆 對 大 企 業 有 利 , 使 得 企 業 主 分 得 較 受 雇  者 為
多 之 報 酬 。 促 產 條 例 以 高 科 技 及 資 本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要 享 受 租 稅 優 惠 之 對 象 , 且 因 創 造 較 少 就  業 機
會 的 產 業 , 得 到 的 租 稅 優 惠 , 遠 高 於 創 造 較  多 就
業 機 會 的 產 業 , 讓 資 源 往 少 數 人 身 上 集 中 。  近 年
來 政 府 推 動 所 謂 「 兩 兆 雙 星 」 等 大 型 科 技 計  畫 ,
其 對 經 濟 成 長 之 貢 獻 雖 然 鉅 大 , 惟 科 技 業 之  投 資
對 於 就 業 機 會 之 創 造 相 對 有 限 , 明 顯 的 後 遺  症 即
是 政 府 用 於 傳 統 產 業 的 資 源 較 少 , 能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也 就 減 少 。 政 府 如 能 對 於 傳 統 產 業 與 高 科  技 產
業 給 予 同 樣 重 視 , 即 可 避 免 資 源 過 度 集 中 ,  並 有
助 於 失 業 問 題 之 緩 和 。  
(四  )台  灣 接 單 海 外 生 產 比 重 近  10  年 來 一 路 攀 升 , 造 成
GDP  亮 麗 , 但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萎 縮 , 薪 資 停 滯 不 前 :  
1 、 「 台 灣 接 單 , 海 外 生 產 」 營 運 模 式 的 三 角 貿  易 淨
匯入,96-98 年約占我國貿易順差 40%~77%,雖
然 是 提 升 經 濟 成 長 的 重 要 功 臣 , 但 隨 著 三 角  貿 易
的 盛 行 , 台 灣 製 造 業 的 生 產 線 大 舉 移 至 海 外  , 創
造 就 業 的 能 量 驟 降 , 雖 然 因 為 企 業 的 研 發 、  接 單
及 運 籌 仍 在 台 灣 , 企 業 運 籌 的 收 入 扣 除 成 本  後 即
三 角 貿 易 淨 匯 入 , 可 計 入  GDP, 但 難 以 創 造 等  幅
的 就 業 機 會 。 相 較 於 科 技 產 業 , 三 角 貿 易 所  能 創
造 的 就 業 機 會 更 為 有 限 , 台 灣 向 科 技 產 業 傾  斜 ,
以 及 三 角 貿 易 的 盛 行 , 台 灣 的 就 業 市 場 難 以  相 對
於 經 濟 成 長 等 幅 成 長 。  
2 、 依 據 經 濟 部 公 布 之「 外 銷 訂 單 海 外 生 產 比 重 」( 詳
表 4-23、4-24、4-25),由 88 年 12.24%一路攀
升至 99 年(迄 11 月底)50.39%,其中產值甚高
之 資 訊 通 信 類 , 同 期 間 由  23.03% 持 續 升 高 至
84.85%,導致國內就業萎縮、薪資停滯不前。GDP
為 國 家 財 富 指 標 , 可 分 為  4  大 部 分 : 受 雇 員 工 的
勞 動 報 酬 、 間 接 稅 淨 額 、 固 定 資 本 消 耗 及 企  業 盈
餘 。 在 過 去 , 此  4  大部 分 互 有 消 長 , 受 雇 報 酬 及
間 接 稅 淨 額 是 往 下 的 , 因 為 常 常 在 減 稅 ; 固  定 資
本 消 耗 及 企 業 盈 餘 是 往 上 的 , 因 為 給 企 業 投  資 抵
減 , 加 速 折 舊 , 惟 「 受 雇 報 酬 占  GDP  比 重 」 長 期
趨 勢 卻 是 下 降 , 主 因 即 在 於 「 外 銷 訂 單 海 外  生 產
比 重 」 一 路 攀 高 , 本 來 要 在 台 灣 生 產 的 , 後  來 移
到 海 外 ( 有 六 成 是 集 中 在 港 澳 中 國 地 區 生 產  , 以
通 訊 、 電 子 、 塑 膠 、 紡 織 業 為 主 ) , 當 這 些  廠 商
群 聚 式 移 往 中 國 , 創 造 了 公 司 的 利 潤 , 使 公  司 營
收 、 台 灣 的  GDP  看 來 表 面 亮 麗 , 但 卻 也 使 廠 商 在
台 灣 聘 用 的 員 工 大 量 減 少 , 不 僅 讓 國 內 就 業  市 場
萎 縮 , 也 使 薪 資 上 漲 動 能 停 滯 不 前 。 以 某 電  子 零
組 件 專 業 代 工 大 廠 為 例 , 該 公 司 有  9  成  營 收 來 自
「 台 灣 接 單 海 外 生 產 」,據  99  年  12  月  媒 體 報 導,
該 公 司 在 大 陸 雇 用 員 工 人 數 已 突 破  100  萬 人 , 然
在 台 灣 員 工 人 數 僅 為 該 公 司 總 員 工 數  50  分  之  1
( 低 於  2  萬 人 ) 。  
(五  )台  灣 目 前 失 業 主 要 來 自 結 構 性 失 業 , 其 他 原 因 如 專
業 人 才 欠 缺 、 學 用 不 符 、 工 作 態 度 欠 佳 等 。  
1 、據 經 濟 部 、 主 計 處 及 勞 委 會 等 相 關 單 位 函 復 表
示 , 我 國 失 業 率 持 續 走 高 , 主 要 是 產 業 結 構  加 速
調 整 、 企 業 組 織 扁 平 化 、 生 產 自 動 化 、 產 業  外 移
及 景 氣 趨 緩 等 因 素 影 響 , 此 由 非 初 次 尋 職 者  因 場
所 歇 業 或 業 務 緊 縮 之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者 人 數 自  90
年 的  20  萬 人,增  加 至  98  年 超 越  33  萬 人,占整 體
失業人數也由 45.88%,提高至 52.76%,占非初
次尋職者的比重更由 55.06%,提高為 66.84%,
可 知 目 前 的 失 業 主 要 來 自 結 構 性 失 業 。  
2 、 據 經 濟 部 、 勞 委 會 主 管 人 員 於 本 院 約 詢 時 表  示 :
「 就 業 困 難 多 為 素 質 的 問 題 、 專 業 人 才 尤 其 欠
缺 」、「 辦 就 業 博 覽 會 時 , 企 業 主 反 應 可 用 的  人 力
不 多,很  多 都 是 工 作 態 度 欠 佳 與 溝 通 能 力 不 足 」、
「 很 多 年 輕 人 不 願 進 入 辛 苦 的 製 造 業 」 等 ,  顯 示
失 業 率 的 問 題 除 受 國 際 景 氣 、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失 衡
等 因 素 影 響 外 , 國 內 年 輕 就 業 者 因 學 用 落 差  造 成
專 業 素 養 不 足 , 欠 缺 職 場 倫 理 觀 念 以 致 工 作  態 度
欠 佳 , 以 及 社 會 變 遷 , 年 輕 人 不 願 投 入 工 作  表 境
較 差 的 傳 統 產 業 等 等 , 皆 為 失 業 率 持 續 上 升 之
因 。 政 府 宜 檢 討 教 育 體 制 及 大 專 科 系 , 減 少  學 用
落 差 , 並 將 加 強 青 年 職 訓 、 就 業 媒 合 及 提 升  青 年
就 業 能 力 , 列 為 施 政 重 點 項 目 。  
(六  )由  於 國 內 就 業 機 會 不 足 , 勞 動 市 場 供 過 於 求 , 本 國
人 民 薪 資 水 準 與 經 濟 成 長 存 有 相 當 落 差 , 薪  資 難 以
提 升 :  
1 、 在 經 濟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 國 與 國 之 間 的 所 得 差  距 在
縮 減 , 惟 所 得 差 距 持 續 擴 大 的 問 題 , 舉 世 皆  然 ,
我 國 亦 不 例 外 。 以 我 國 為 例 , 1990  年  為 轉 折 點 ,
在 此 之 前 台 灣 的  GDP  與 薪 資 同 方 向 成 長 , 此 後 ,
GDP  與 薪 資 漸 行 漸 遠 , 主 因 為 國 際 貿 易 全 球  化 ,
且 於  90  年 代 後 期 國 內 資 金 大 舉 西 進,國  內 投 資 減
少 導 致 就 業 機 會 不 足 , 台 灣 的 勞 工 薪 資 成 長  呈 現
停 滯 。  
2 、 由  GDP  結 構 變 動 趨 勢 觀 察 :  
(1  )GDP  為 一 定 時 間 內 一 國 內 部 生 產 所 有 商 品 與  勞
務 市 價 的 總 和 , 分 配 給 受 雇 者 、 企 業 主 及 政  府
,97  年度,受雇 者 報 酬 占  GDP  約  47%( 遠 低 於
先 進 國 ), 企 業 盈 餘 占  48% ( 遠 高 於 先 進 國 ),
政 府 分 到  5%( 低 於 先 進 國 )。 
(2  )以  我 國 及 美 、 日 韓 等 國 受 僱 報 酬 占  GDP  比 重  觀
察 ( 圖  5-1) :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占  GDP  比 率 升 高
, 代 表 社 會 分 配 越 趨 均 等 , 這 是 觀 察 一 國 國  民
收 入 分 配 是 否 公 平 的 重 要 指 標 , 台 灣 的 這 項  指
標在 79 年達 51.4%的歷年高點後,於 84 年起
一 路 走 滑 至  96  年  44.5% ; 而 美 、 日 、 韓 勞 動
報 酬 占  GDP  比 重 降 幅 較 我 國 平 緩,96  年度,日
本 勞 動 報 酬 佔  GDP  比 重 為  50.8% ( 高 點 為  87
年 的  54.5% ) , 韓 國 為  46.1% ( 高 點 為  85  年
的 47.6%)、美國為 55.8%(高點為 70 年的
59.1%),皆高於我國 45.55%。全球化使得
資 本 所 獲 得 的 所 得 遠 優 於 勞 工 所 獲 得 的 薪 資  報
酬 , 這 是 導 致 受 僱 人 員 報 酬 占  GDP  比  重 下 滑  的
重 要 原 因 。  
(3  )近  10  年 來 固 定 資 產 消 耗 之 比 重 不 斷 上 升 ,  折
舊(固定資本消耗)占 GDP 比重於 89-98 年間
,自 10.87%上升至 15.67%,同期間國內要素
所得占 GDP 比重呈現下降趨勢(由 82.62%降
至  79.36% )( 表  3-6),新  增 投 資 不 足 以 彌 補
原 有 投 資 所 提 列 之 折 舊 , 由 於 投 資 是 構 成  GDP
的 主 要 因 素 之 一 , 投 資 動 能 不 足 , 所 能 創 造  的
就 業 機 會 隨 之 減 少 , 勞 動 者 之 薪 資 水 準 自 然  難
以 提 高 。  
3 、 依 據 主 計 處「 我 國  GDP  初 次 分 配 結 構 探 討 」分析,
全 球 化 效 應 為 受 僱 者 報 酬 及 營 業 盈 餘 佔  GDP  比 重
消 長 之 主 因 , 顯 示 在 全 球 化 競 爭 環 境 下 , 資  本 所
獲 得 所 得 遠 優 於 勞 工 所 獲 致 薪 資 報 酬 , 另 產  業 結
構 變 化 亦 促 使 勞 動 報 酬 份 額 趨 降 , 我 國 產 業  結 構
中 服 務 業 比 重 持 續 上 升 , 惟 服 務 業 就 業 機 會  多 屬
批 發 零 售 業 、 住 宿 餐 飲 業 等 低 階 服 務 業 , 其  薪 資
水 準 自 屬 偏 低 , 而 知 識 密 集 之 高 薪 服 務 業 比  重 較
低 , 且 受 到 內 需 市 場 狹 小 所 侷 限 , 造 成 整 體  勞 動
薪 資 報 酬 水 準 停 滯 , 難 以 調 升 。  
4 、 全 球 化 競 爭 下 , 台 灣 接 單 、 海 外 生 產 日 益 增  加 ,
加 上 投 資 動 能 不 足 , 致 國 內 就 業 禨 會 不 足 ,  勞 動
市 場 供 過 於 求 , 薪 資 自 難 以 提 升 。 由 相 反 例  證 ,
可 知 勞 動 市 場 供 不 應 求 , 才 能 有 效 提 高 薪 資  , 如
近 年 熱 度 遽 升 的 觀 光 產 業 , 因 來 台 觀 光 人 數  快 速
增 加 , 飯 店 、 遊 覽 車 供 不 應 求 , 因 市 場 對 遊  覽 車
司 機 等 需 求 大 增 , 即 有 帶 動 遊 覽 車 司 機 待 遇  大 幅
調 升 之 效 果 。  
(七  )政  府 以 發 展 高 科 技 及 大 型 產 業 為 施 政 主 軸 , 過 於 偏
重 產 值 , 對 就 業 問 題 未 予 應 有 之 重 視 ,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未 能 由 全 民 所 共 享 ; 行 政 院 歷 來 對 於 創  造 就 業
之 相 關 議 題 , 缺 乏 專 責 機 關 負 責 統 籌 擘 畫 ,  亦 未 賦
與 各 部 會 應 有 的 責 任 :  
1 、 政 府 長 期 以 來 獨 厚 高 科 技 及 大 型 企 業 , 給 予  租 稅
優 惠 , 雖 然 該 等 企 業 產 值 高 , GDP  貢  獻 大 ,  但 創
造 之 就 業 機 會 有 限 , 且 繳 稅 貢 獻 度 低 。  
(1  )租  稅 優 惠 有 「 獨 厚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大 型 企 業 ,  不
利 傳 統 產 業 及 小 型 企 業 」 之 現 象 , 不 僅 不 利  租
稅 公 平 合 理 , 且 對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之 效 果 甚 低  :
茲 以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 下 稱 促 產 條 例 ) 為  例
: 
<1  >依  表  6-5「 促 產 條 例 租 稅 優 惠 之 總 體 經 濟 效
益 」,中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實 證 分 析 推 估 顯 示:為
促 進 區 域 均 衡 之 對 資 源 貧 瘠 地 區 減 稅 , 其 淨
租稅效益竟為-142.49 億元,對就業人數增
加 之 效 果 亦 僅 有  1865  人;另 股 東 投 資 抵 減 之
淨 租 稅 效 益 亦 為 -81.24  億元,對  就 業 人 數 增
加 之 效 果 更 只 有  752  人  。  
<2  >表  4-21  顯 示 : 高 科 技 產 業 相 對 於 傳 統 產 業
,每  位 受 雇 員 工 產 值 自  95  年 後 已 有 逆 轉 現 象
,97  年傳 產 業 每 受 雇 員 工 產 值 甚 至 較 高 科 技
產 業 高 出  10% ( 5.92  百  萬 元 : 5.38  百  萬 元
) 
<3  >表  6-6  及  6-7: 各 部 會 依 據 促 產 條 例 研 訂 之
租 稅 減 免 各 相 關 辦 法 多 達  19  種,依 促 產 條 例
以 外 之 法 律 可 獲 得 所 得 稅 減 免 之 法 規 多  達
15  種,明 顯 侵 蝕 稅 基 且 不 利 於 租 稅 公 平,例
如 「 企 業 併 購 法 」、「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 」 對 公
司 及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或 收 購 給 予 租 稅 獎 勵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 及 「 新 市 鎮 開 發 條 例 」 對 於
投 資 於 都 更 及 新 市 鎮 者 , 給 予 投 資 抵 減 或 加
速 折 舊 之 租 稅 優 惠 , 均 明 顯 有 利 於 財 力 雄 厚
之 金 融 機 構 或 大 型 企 業 , 惟 是 否 有 助 於 產 業
發 展 及 減 免 目 標 之 達 成 , 卻 缺 乏 數 據 說 明 或
佐 證 , 租 稅 之 減 免 流 於 浮 濫 。  
(2  )高  科 技 產 業 租 稅 優 惠 過 多 , 相 較 於 傳 統 產 業  ,
實 質 稅 率 偏 低:93  年高 科 技 產 業 實 質 有 效 稅  率
為  5.8%  , 遠 低 於 經 營 艱 困 的 傳 統 產 業 的  14.8
%;又以 半 導 體 產 業 享 受 最 多 租 稅 優 惠。以  93
年 為 例 ,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共 有  8,130  家 廠 商
申 報 營 所 稅 , 實 際 繳 納 稅 額 僅  195  億  元 , 平  均
每 家 廠 商 僅 繳 稅 約  240  萬 元 , 其 中 有  1,320  家
適 用 促 產 條 例 租 稅 減 免 , 減 免 稅 額 達  669  億  元
,平均每家廠商減免稅額逾 5,000 萬元。以某
家 晶 圓 代 工 龍 頭 廠 商 為 例,94  年 大 賺  934  億  元
, 繳 稅 金 額 卻 僅 有  2  億 元 , 近 年 來 繳 稅 雖 有  增
加,98 年度稅前淨利 949.8 億元,所得稅繳納
金 額  57.6  億 元 , 實 質 有 效 稅 率 約  6.06% , 相
較 於 傳 統 產 業 平 均 約  14% , 仍 然 偏 低 。  
(3  )政  府 自  49  年 實 施 獎 勵 投 資 條 例 , 獎 勵 對 象 多
以 大 型 製 造 業 為 主 , 持 續 達  30  年 之 久 , 自  79
年 之 後 實 施 的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 雖 改 以 「  功
能 別 」取  代「產 業 別 」,但  享 受 租 稅 優 惠 之 對 象
, 以 高 科 技 及 資 本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之 現 象 更 加  明
顯 ; 迄  99  年 , 長 達  50  年  的 期 間 , 雇 用 勞 工 人
數 最 多 的 服 務 業 , 始 終 未 受 政 府 租 稅 優 惠 政  策
之 青 睬 。 租 稅 優 惠 措 施 長 期 偏 頗 , 不 利 傳 統  產
業 及 中 小 企 業 , 高 科 技 產 業 享 受 太 多 租 稅 優  惠
而 納 稅 貢 獻 太 低 , 且 創 造 之 就 業 機 會 有 限 。  由
於 減 稅 及 輕 課 , 致 令 稅 收 不 足 , 政 府 分 到  GDP
之 比 例 乃 低 於 先 進 國 家 。 尤 有 甚 者 , 政 府 因  可
支 配 資 源 相 對 較 少 , 難 以 藉 社 福 政 策 支 出 面  之
影 響 , 而 有 效 縮 短 所 得 分 配 惡 化 擴 大 。 政 府  為
追 求 經 濟 成 長 所 付 出 之 社 會 代 價 過 高 ,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租 稅 優 惠 相 關 規 定 允 宜 定 期 檢 討 , 及  時
修 正 並 將 「 繳 稅 對 國 家 之 貢 獻 度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列 為 重 要 目 標 。  
2 、 行 政 院 歷 年 來 皆 未 將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作 為 部 會  施 政
績 效 的 展 現 , 既 未 賦 予 各 部 會 當 有 之 責 任 ,  亦 未
責 成 適 當 部 會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 以 面 對 日 益 嚴  重 的
失 業 問 題 :  
(1  )據  本 院 約 詢 相 關 部 會 代 表 說 明 :  
<1  >經  濟 部 次 長 林 聖 忠 : 本 部 主 要 是 針 對 雇 主 產
值 增 加 , 對 於 勞 力 的 問 題 未 多 著 墨 。 … 本 部
組 織 執 掌 並 未 有 就 業 促 進 , 主 導 的 應 該 是 勞
委 會 。  
<2  >勞  委 會 副 主 委 潘 世 偉 : 促 進 就 業 由 經 建 會 做
跨 部 會 協 調 , 勞 委 會 是 後 面 的 階 段 … 。 我 們
能 做 得 有 限 , … 我 們 是 幫 失 業 者 回 到 職 場 ,
或 提 供 就 業 服 務 , 無 法 創 造 就 業  
<3  >教  育 部 次 長 林 聰 明 : … 有 學 界 會 反 對 將 大 學
變 成 職 業 訓 練 所 … 促 進 就 業 教 育 部 的 責 任 是
提 高 人 力 的 素 質 … 建 議 給 經 建 會 人 力 處 更 多
人 力 與 經 費 , 可 讓 其 發 揮 更 大 功 能 。  
<4  >經  建 會 副 主 委 單 驥 : … 產 創 條 例 與 促 產 條 例
最 大 不 同 是 , 有 關 產 業 發 展 是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應 訂 定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計 畫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將 來 行 政 院 會 要 求 各 部 會 的 角
色 要 平 衡 ( 管 制 與 發 展 ) … 根 據 第  4  條 , 是
要 報 行 政 院 的 , 所 以 可 追 蹤 各 部 會 有 無 提 發
展 計 畫 。 … 在 發 展 產 業 時 可 要 求 各 部 會 提 報
計 畫 要 有 目 標 產 值 、 目 標 創 造 之 就 業 機 會 ,
各 部 會 就 會 儘 量 發 展 服 務 業 , 要 賦 予 各 部 會
責 任 , 才 能 讓 各 部 會 均 重 視 產 業 發 展 。  
(2  )在  創 造 就 業 、 救 失 業 的 議 題 上 , 政 府 歷 來 均  未
明 確 規 範 負 責 統 籌 、 整 合 、 推 動 及 督 導 之 機  關
, 以 致 各 部 會 從 未 將 「 增 加 就 業 」 視 為 重 要  業
務 , 致 使 政 府 力 量 分 散 , 難 以 整 合 資 源 以 因  應
近 年 來 整 體 就 業 環 境 之 變 遷 。 在 產 創 條 例 施  行
之 後 , 行 政 院 允 宜 要 求 各 部 會 提 報 具 體 的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 設 定 目 標 產 值 及 創 造 之 就 業 機 會  ,
賦 予 各 部 會 責 任 , 督 飭 各 部 會 將 「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當 做 重 要 業 務。據 行 政 院 復 函 稱:「 吳 院 長
指 示 陳 副 院 長 召 集 成 立 『 行 政 院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專 案 小 組 』,並於  99 年  8 月  26  日召開 第  1 次 會
議 , 針 對 前 述 形 成 所 得 分 配 差 距 擴 大 原 因 ,  提
出 並 確 認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之 七 大 策 略 方 向 , 陳  副
院 長 已 責 成 相 關 部 會 積 極 研 提 具 體 行 動 對 策  及
措 施 。 」 惟 近 十 年 來 我 國 失 業 率 遽 增 , 且 有  結
構 化 及 趨 勢 化 之 現 象 , 行 政 院 卻 僅 由 臨 時 性  之
任 務 編 組 處 理 , 未 責 成 適 當 部 會 ( 例 如 經 建  會
)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 故 對 於 具 有 嚴 重 性 與 複 雜  性
的 失 業 問 題 , 實 難 找 出 癥 結 、 對 症 下 藥 。  
(3  )依  99  年  5  月 立 法 通 過 施 行 之 產 業 創 新 條 例 第  4
條:「 本 條 例 公 布 施 行 後 一 年 內,行政 院 應 提 出
產 業 發 展 綱 領 。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訂
定 產 業 發 展 方 向 及 產 業 發 展 計 畫 ,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 並 定 期 檢 討 。 各 產 業 之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應 負 責 推 動 所 主 管 產 業 之 發 展 。 」 及  第
5  條 「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得 獎 勵 或 補  助
直 轄 市 、 縣 ( 市 ) 政 府 , 以 推 動 地 方 產 業 發  展
」 之 規 定 , 行 政 院 允 應 責 成 各 部 會 以 產 業 發  展
的 角 度 , 將 創 造 就 業 當 做 重 要 任 務 來 執 行 。  
(八  )綜  上 , 近  10  年 來 我 國  GDP  成 長 逾  3  成  , 惟 政 府 產
業 政 策 有 所 偏 頗,使國 內 薪 資 水 準 與 經 濟 成 長 落 差
甚 大,失  業 率 偏 高 成 為 常 態,低  薪 之「 窮 忙 族 」不
斷 增 加 , 政 府 以 發 展 高 科 技 及 大 型 產 業 為 施 政 主
軸 , 過 於 偏 重 產 值 , 對 就 業 問 題 未 予 應 有 之 重 視 ,
致 使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未 能 由 全 民 所 共 享。行 政 院 歷
來 對 於 創 造 就 業 之 相 關 議 題,缺  乏 統 籌 擘 畫,亦  未
賦 予 各 部 會 應 有 的 責 任。行政 院 允 應 正 視 失 業 問 題
之 嚴 重 性,在產 業 創 新 條 例 施 行 之 後,宜責 成 適 當
部 會 負 責 統 籌 規 劃,並 督 導 各 部 會 以 產 業 發 展 的 角
度,將創 造 就 業 列 為 施 政 之 重 要 項 目,提出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之 具 體 作 法 , 進 而 帶 動 薪 資 水 準 的 普 遍 提
高 , 使 全 民 均 能 分 享 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 
二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學 用 落 差 之 現 象 嚴 重,青  年 族 群 及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者 失 業 率 有 明 顯 增 加 之 趨 勢;教  育 部 在
大 學 科 系 設 置 之 政 策 方 向,未 能 結 合 經 濟 建 設 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勇 於 主 導,難 以 根 本 解 決 學 用 落 差 之 問
題 , 顯 有 不 當 :  
(一  )青  年 族 群 失 業 率 創 新 高 且 倍 於 一 般 失 業 率 , 主 因 為
學 用 落 差 及 缺 乏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  
99 年平均失業率為 5.21%,較 98 年下降 0.64
%,平均失業人數為 57.7 萬人,較 98 年減少 6.2 
萬 人,雖  有 改 善,惟青 年 族 群 失 業 率 創 新 高,對  原
有 工 作 不 滿 意 而 失 業 者 亦 顯 著 增 加。按  教 育 程 度 別
觀察(表 1-6),大學及以上程度者失業率 5.62%,
遠 高 於 國 中 及 以 下 程 度 者 失 業 率  4.83%。按年 齡 層
觀察(表 1-7),15 至 24 歲年齡者失業率 13.09
%,分別為 25 至 44 歲年齡者(5.35%)、45 至
64 歲年齡者(3.39%)之 2.4 倍及 3.8 倍;另據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表 示,據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發 布 的「 2010
年 世 界 青 年 就 業 趨 勢 報 告 」顯 示,各  國 青 年( 定 義
為  15-29  歲 )失 業 率 較 成 年 失 業 率 高 出 甚 多,呼  籲
各國應多關注青年就業問題。我國 15-29 歲失業人
數高達 24.6 萬人(約為全部失業人口的 42.6%),
與 國 際 趨 勢 相 符,主因 在 於 學 用 落 差、工作 態 度 不
夠 積 極,致 就 業 能 力 不 足,且  缺 乏 職 業 生 涯 規 劃 及
對 職 場 適 應 不 良 。  
(二  )教  育 部 自  91  年 起 對 大 學 院 校 招 生 改 採 總 量 管 制,對
於 增 設 、 調 整 系 所 , 不 再 採 逐 案 審 核 , 惟 實  施 結 果
學 用 落 差 擴 大 , 失 業 人 數 大 幅 提 高 :  
1 、 90  學 年 度 以 前 ,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 調 整 系 所 班 組 ,
教 育 部 係 採 逐 案 審 核。惟  自  91  學 年 度 起 改 採「  總
量 發 展 方 式 」辦 理,訂  頒「 大 學 增 設 調 整 系、所 、
班、組  及 招 生 名 額 採 總 量 發 展 方 式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
( 下 稱 總 量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授  予 學 校 更 大 自 主 權
責 , 除 屬 特 殊 項 目 ( 如 醫 事 系 所 ) 外 , 各 校  得 在
維 持 既 有 總 量 規 模 之 前 提 下 , 依 教 學 資 源 設  定 合
理 發 展 規 模 自 行 規 劃 。 總 量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發  布 後
時 有 修 正 , 但 基 本 上 仍 由 各 校 在 可 發 展 總 量  規 模
下 , 得 依 教 學 資 源 增 設 、 調 整 院 系 、 所 、 班  、 組
為 原 則 。 教 育 部 主 張 , 此 係 為 聯 結 高 等 教 育  所 培
育 人 才 與 產 業 之 需 求 、 提 升 畢 業 學 生 就 業 能  力 ,
減 少 學 用 落 差 , 大 學 院 校 增 設 及 調 整 院 、 系  、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 以 總 量 發 展 方 式 審 查  , 各
校 可 自 行 調 整 招 生 名 額 及 師 資 。  
2 、 然 實 施 結 果 , 事 與 願 違 , 7  5  年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校 數  2 8  所 , 8 7  年 已 增 加 到  8 4  所 , 9 8  年 更 擴
增  至  1 6  4   所  ,  大 專 及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失 業 人 數 有
逐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 近 年 來 , 由 於 少 子 化 的 衝  擊 ,
學 生 越 來 越 少 , 96  年 度 甚 至 出 現 「 大 學 錄 取 率
96.28%、18 分就能考上大學」震 驚 社 會 之 情 事,
大 學 生 平 均 素 質 下 降 。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人 力  資 源
調 查 統 計 顯 示,91  年大 專 及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失 業 人
數為 12.8 萬人,占總體失業者比率 24.8%,此
數 據 於  98  年 已 大 幅 提 高 為  25.6  萬 人 , 占 總 體  失
業者比率 40.1%。據長 期 關 注 技 職 教 育 的 嚴 長 壽
先 生(亞  都 麗 緻 集 團 總 裁 、 公  益 平 台 文 化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 於 日 前 出 書 痛 批 「 近 年 技 職 『 拚
升 格 』 競 賽 , 國 內 原 有  70  多 所 專 科 , 目 前  僅 剩
15  所,科 技 大 學 卻 從  11  所 增 加 為  46  所,…技 職
教 育 嚴 重 學 術 化 , 更 導 致 台 灣 缺 乏 基 礎 技 術 人
才 , … 讀 書 不 該 是 唯 一 專 長 , 卻 被 教 育 政 策  壓 縮
成 唯 一 方 向 , 技 職 教 育 完 全 被 摧 毀 , 職 校 升  格 專
科 、 專 科 變 學 院 、 又 成 科 大 。 升 學 直 升 梯 讓  許 多
年 輕 人 不 願 當 基 礎 螺 絲 釘 的 技 師 , 台 灣 的 中  間 空
掉 了 , 沒 有 腳 踏 實 地 的 基 礎 人 力 , 許 多 碩 博  士 卻
變 成 宅 男 宅 女 在 家 , 找 不 到 未 來 。 」 痛 哉 斯  言 ,
實 值 政 府 深 思 並 速 謀 改 進 對 策。  
3 、 依 勞 委 會 說 明:「 近 年 來 青 年 失 業 情 形 較 一 般 失 業
民 眾 為 高 , 主 要 係 因 學 用 落 差 致 就 業 能 力 不  足 、
對 就 業 市 場 迷 思 工 作 態 度 不 夠 積 極 、 工 作 經  驗 不
足 等 因 素 , 導 致 青 年 就 業 不 易 。 」 經 濟 部 林  次 長
聖 忠 於 本 院 約 詢 時 表 示:「 臺 灣 之 前 有 技 職 體 系 ,
後 來 都 消 失 , … 宜 對 所 需 人 力 職 能 先 規 劃 ,  再 落
實 職 訓 及 教 育 , 以 免 學 用 落 差 , … 我 們 之 前  辦 很
多 就 業 博 覽 會 , 但 企 業 主 反 應 可 用 的 人 力 不  多 …
供 需 調 查 結 果 , 量 是 差 不 多 , 是 質 的 問 題 … 」。 
4 、 按 教 育 部 於  97  年  1  月修 改「 大 學 校 院 增 設 調 整 院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總 量 發 展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第  一 次 評 鑑 未 通 過 的 系 所,施 以 減 招  50%
招 生 名 額 之 處 分 , 第 二 次 評 鑑 仍 未 通 過 的 系  所 ,
則 將 停 止 招 生。惟  實 際 上  97  年  8  月 幾 所 評 鑑 未 過
的 學 校 ( 例 如 稻 江 、 興 國 、 致 遠 等 校 ) , 其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尚 不 及  5  成, 較 預 計 被 減 招 的 名 額 猶 有
過 之,可  見 減 招  5  成的 規 定,既 無 必 要 亦 乏 實 益。 
(三  )政  府 發 現 學 用 落 差 問 題 嚴 重 , 指 示 教 育 部 在 科 系 設
置 上 應 扮 演 主 動 、 引 導 角 色 。 行 政 院 吳 院 長 於  99
年  10  月  14  日 提 示 : 「 … 教 育 部 的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即
應 結 合 經 濟 建 設 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 , 否 則 就  是 浪 費
人 力 、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 希 望 教 育 部 好 好 規 劃  人 才 培
育 , 經 建 會 也 要 對 未 來 人 才 的 發 展 做 出 具 體  建 議 。
」 馬 總 統 更 於  99  年  11  月  5  日  「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簡 報
會 議 」 裁 示 : 「 … 教 育 部 於 大 學 申 請 增 加 科  系 時 ,
應 送 研 考 會 審 查 , 再 送 經 建 會 針 對 未 來 十 年  人 力 需
求 推 估 進 行 審 議 , 亦 即 納 入 經 濟 發 展 人 力 需  求 作 為
大 專 院 校 科 系 設 立 之 評 估 原 則 之 一 。 教 育 部  在 大 學
科 系 設 置 上 應 扮 演 主 動 、 引 導 之 角 色 , 可 協  同 相 關
機 關 共 同 辦 理 。 」  
(四 )經查: 
1 、 教 育 部 對 於 原 有 科 系 僅 仰 賴 總 量 控 管 及 評 鑑  , 實
無 法 解 決 學 用 不 符 、 人 才 培 育 等 問 題 :  
教 育 部 林 次 長 聰 明 於 本 院 約 詢 時 表 示 :「 早
期 大 學 生 約  20% -30 % , 現 在 是  90 % , 素 質 不
齊 … 。 自  98  年 開 始 各 校 科 系 設 立 都 要 經 過  教 育
部 , 以 前 採 總 量 管 制 , 現 由 教 育 部 審 查 新 設 科
系 … , 現 有 的 科 系 則 透 過 評 鑑 方 式 來 調 整 以  符 合
市 場 需 要 … 」 云 云 , 教 育 部 只 針 對 未 來 增 加  之 科
系 才 加 以 審 核 , 對 原 有 之 科 系 僅 能 透 過 評 鑑  方 式
進 行 微 調 , 政 策 方 向 仍 以 總 量 控 管 為 主 軸 ,  並 未
結 合 經 濟 建 設 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 , 難 以 根 本  解 決
學 用 落 差 之 問 題 。  
2 、 教 育 部 未 妥 善 規 劃 , 致 令 人 才 培 育 與 市 場 需  求 之
學 用 落 差 過 大 : 教 育 部 推 動 相 關 計 畫 , 多 以  補 助
學 校 之 教 學 軟 硬 體 設 施 等 方 式 , 以 招 收 學 生  數 若
干 人 、 合 作 廠 商 家 數 等 數 據 為 績 效 , 例 如 已  辦 理
產 業 研 發 專 班 、 建 教 合 作 班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等,至 於 有 無 考 量 與 產 業 發 展、人力 需 求 的 配 合,
又 是 否 針 對 就 業 市 場 需 求 做 調 查 , 有 無 掌 握  學 校
統 計 學 生 待 業 時 間 、 薪 資 , 並 依 此 調 整 大 專  院 校
科 系 人 數 , 進 而 降 低 學 校 教 育 與 市 場 需 求 間  的 落
差 , 培 養 企 業 所 需 要 的 關 鍵 人 才 等 , 尚 未 有  具 體
作 為 。  
3 、 教 育 部 未 積 極 將 就 業 市 場 訊 息 提 供 學 校 及 學  生 參
考 : 本 院 約 詢 時 該 部 官 員 即 表 示 「 教 育 不 是  職 訓
場 , 此 乃 勞 委 會 職 責 … , 找 工 作 可 自 行 上 相  關 人
力 網 站 」云 云,未  思 提 供 學 校 相 關 訊 息 之 重 要 性,
亦 未 積 極 協 助 畢 業 生 覓 尋 就 業 管 道 , 然 可 著  力 之
處 尚 多 , 例 如 : 選 讀 科 系 前 , 提 供 學 生 將 來  就 業
市 場 的 相 關 資 訊 , 以 減 少 學 用 不 符 之 可 能 性  ; 聯
結 人 力 網 站 訊 息 以 提 供 畢 業 學 生 覓 職 參 考 ;  要 求
學 校 回 報 畢 業 生 就 業 情 形 , 以 供 評 鑑 參 考 等 。  
4 、 馬 總 統 及 行 政 院 吳 院 長 對 於 「 教 育 部 的 人 才  培 育
政 策 」 雖 有 明 確 指 示 , 教 育 部 在 大 學 科 系 設  置 上
應 扮 演 主 動 及 引 導 之 角 色 , 並 應 「 結 合 經 濟  建 設
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 」;惟  教 育 部 就 此 問 題 函 復 本 院
表 示:「 刻 正 研 修『 大 學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 並 將 於 本 ( 100) 年 度 審 核 時 , 邀 請 經  建
會 、 研 考 會 等 相 關 部 會 共 同 審 議 。 」 顯 示 教  育 部
政 策 尚 未 有 效 改 變 , 仍 思 藉 「 總 量 控 管 」 來  達 成
人 才 培 育 。  
(五 )綜 上,我  國 大 專 校 院 學 校 數 及 學 生 人 數 擴 增 快 速
,開 放 太 多 低 品 質 的 高 教 機 構 下,造  成 大 量  欠 缺
專 業 素 養 的 大 學 畢 業 生,以 致 無 法 符 合 企 業  的 需
要  ,  使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存 在 嚴 重 的 學 用 落 差 現 象,失
業 人 數 及 占 總 體 失 業 者 比 率 均 有 明 顯 增 加 之  趨 勢 。
教 育 部 在 大 學 科 系 設 置 之 政 策 方 向 , 未 能 結  合 經 濟
建 設 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 , 勇 於 主 導 , 難 以 根  本 解 決
學 用 落 差 之 問 題 。  
綜 上 所 述 , 近  10  年 來 我 國  GDP  成 長 逾  3  成, 惟 失
業 率 偏 高 成 為 常 態,薪 資 水 準 與 經 濟 成 長 落 差 甚 大,經
濟 成 長 的 果 實 未 能 由 全 民 所 共 享;行 政 院 歷 來 對 於  創 造
就 業 之 相 關 議 題,缺乏 統 籌 擘 畫,亦 未 賦 與 各 部 會 應 有
的 責 任;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學 用 落 差 之 現 象 嚴 重,青年 族 群
及 大 學 以 上 教 育 程 度 者 失 業 率 有 明 顯 增 加 之 趨 勢;教  育
部 在 大 學 科 系 設 置 之 政 策 方 向,未能 結 合 經 濟 建 設  等 國
家 發 展 的 需 求,勇  於 主 導;以 上 均 有 不 當,爰  依 監 察 法
第  24  條  提 案 糾 正 , 移 送 行 政 院 轉 飭 所 屬 確 實 檢 討  改 善
見 復 。  
提 案 委 員 :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      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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