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5

達美樂違反勞基法 最高開罰30萬元

達美樂違反勞基法 最高開罰30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月接獲市民申訴連鎖披薩店達美樂,違反工時和休假規定,勞工局勞動檢查後發現,達美樂確實有違法事實,假使無法在期限內提出合理解釋,將開罰2萬到30萬元。
連鎖披薩店達美樂兩度被投訴違反勞基法,臺北市勞工局長陳業鑫(如圖)表示,10月24號和28號對達美樂擴大檢查,發現達美樂不但沒有給予部份工時人員特別休假,在加班制度方面,雖然訂有全職人員加班,可以申請加班費或是補休的制度,但是沒有主動計發加班費,甚至沒有取得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就任意延長員工工時,嚴重違法勞基法。
勞工局除了要求立即改善,也將達美樂列為重點列管單位,擇期複查,並且依法將給予7天陳述期,假使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將依照勞基法第79條開罰,最高可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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