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5

罹癌誤診切胃 醫判賠43萬

罹癌誤診切胃 醫判賠43萬

〔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魏怡嘉/綜合報導〕台北市87歲彭姓老榮民,3年前胃部罹患惡性淋巴癌、胃潰瘍,台北榮民總醫院誤診為胃腺癌,將彭大部分的胃切除。士林地院認為,榮總手術前未善盡向家屬說明的義務就切胃,判醫院與兩位主治醫師共同賠償43萬多元,此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彭姓老翁97年8月從關渡醫院轉診至台北榮總。經2次照胃鏡檢查,第一次切片顯示為胃部惡性淋巴瘤、腸化生,第二次切片顯示為胃潰瘍、腸化生,但不排除仍有10%的機率是胃癌。醫師告訴家屬「可能是胃癌」,須以全胃切除方式治療,家屬以為沒有其他療法,只好同意立即住院切胃。
彭某家屬主張,手術後,家人申請重大疾病證明,卻被醫院推拖,逼問下才知手術切掉的只是胃潰瘍,沒有癌細胞;彭某和家屬認為是在被騙的情況下才答應進行不必要的手術,要求賠償467萬元。
台北榮總表示,將在收到判決內容及醫師對家屬所提刑事訴訟案件進行情形,一併研議再提出上訴的決定

心得:
一般百姓很不喜歡上法院,除非逼不得已才會提告,上訴,
而大部份集團,好像都喜歡提告,上訴,或是要求對方提告,
如此浪費司法資源,是否應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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